日前,王先生终于拿到了妻子猝死的补偿金,虽然妻子人已经不在了,但是这笔钱对于王先生来说,也是一种安慰,起码为妻子的突然逝去讨了一个说法。
去年7月20日早上7时许,绍兴柯桥某纺织公司职工薛女士下班回厂区宿舍休息,傍晚6时30分,其丈夫王先生发现妻子死亡。王先生认为,身体一向健康的妻子在宿舍死亡,厂方应负责任,遂要求厂方赔偿。纺织公司则表示,薛女士是在宿舍休息时死亡,不能算是工伤,不应由厂方负责赔偿。
双方当事人申请所在镇调委会调解,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伤的认定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薛女士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工亡。但是,该纺织公司实行12小时工作制,严重违反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薛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调委会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纺织公司一次性赔偿薛女士家属26万元。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韩余静律师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将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这也说明,对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猝死与劳动者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规律的作息时间有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工亡,即因工死亡,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因此,纺织公司实行12小时工作制,侵犯了薛女士的健康权。
就本案而言,虽无法得出纺织公司超时工作制与薛女士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薛女士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这一过程的时间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薛女士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纺织公司对薛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