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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观看汇演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12日

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盐城幼师)与第三人王中新签订一份外聘教师授课协议书,由王中新按约担任盐城幼师的外聘教师,盐城幼师向王中新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1月8日,王中新受该校音表系音乐10班的学生邀请,在校内鲁艺剧场观看该校音表系主办的音乐10班毕业汇报演出。当日18时左右散场时不慎扭伤右脚,后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伴半脱位。后王中新向盐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

后盐城幼师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盐城幼师不服,将盐城市人社局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审中,盐城幼师认为,王中新是学校外聘的英语代课教师,跟学校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是课程教学承揽关系,且演出时并不是工作时间,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盐城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正确,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盐城幼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聘教师与校方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盐城幼师与第三人王中新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盐城幼师作为用人单位、王中新作为劳动者主体适格;盐城幼师制定的教学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王中新,王中新受盐城幼师的劳动管理,从事盐城幼师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王中新提供的任课教师的劳动是盐城幼师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可以认定盐城幼师与王中新客观存在劳动关系。且王中新因受邀在盐城幼师校内鲁艺剧场观看该校音表系主办的音乐10班毕业汇报演出而扭伤右脚,该汇报演出是对该班教学成果的展示和汇报,在盐城幼师学校的整体工作之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尽管王中新是外聘教师,但其与学校签订授课协议书,接受学校管理,为学生授课,其受邀观看该校学生汇报演出,并非与学校教学无关的纯娱乐活动,应视为教学工作的适当延伸,其在观看演出散场时受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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