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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年时限,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12日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由于工伤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遭遇现实困难,而这其中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2013年10月,倪丽(化名)的儿子卢强(化名)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一家砖厂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死亡,但事后砖厂并未将这一消息告知倪丽,直到2016年3月,倪丽才得知儿子已经去世的消息。

  随后,倪丽向莱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莱城区人社局以超过1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倪丽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律师提醒劳动者,5种情况可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之争

  据《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卢强父亲已故,而母亲倪丽改嫁后已不与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砖厂在卢强死后并未通知倪丽,而是一次性付给卢强的叔伯等亲属赔偿款共23万元。在儿子死亡两年多才得知这一消息的倪丽,于是以近亲属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据此,莱城区人社局认定倪丽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此后,倪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莱芜市莱城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倪丽作为死亡职工卢强的母亲,是法定近亲属。在无证据证明参与处理卢强意外死亡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向倪丽告知了卢强死亡消息的情况下,倪丽主张其超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应予支持。

  日前,莱芜市莱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莱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砖厂不服提起上诉,莱芜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期缘由成维权变量

  法院最终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书的依据正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规定。

  根据该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而此案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此案提醒工伤认定部门要对当事人超期的缘由仔细审查,确认是否存在耽误申请时间的情形。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出现工伤后,超期未申请不表示无法认定工伤,也不意味着就甩掉了赔偿‘包袱’。用人单位在一些情形下,应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如有告知的义务而未履行,很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原仲裁员孙鹏说。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敏分析称,在此类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维权陷入困境的案件中,主要原因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民事案件需要权利主体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或是治疗不及时,或是不了解申请工伤认定有1年时限,或是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工伤治疗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材料,从而使得维权困难重重。二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缺失。个别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承担对工伤劳动者应尽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采取拖延推诿策略,时过境迁劳动者再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则不予理睬。

  张慧敏提醒,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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