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杨同学是某职业技术院校在校学生,今年暑期,他根据学院要求,到北仑一家企业实习。当时这家企业负责人与其口头约定,企业每日为他提供免费午餐和相应的高温补助费,但对其他收益未作详细的约定。8月2日上午,杨同学在工作时,不慎被热铸件烫伤,由于伤势较重,入住当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烫伤部位基本痊愈,但脚面上留下明显疤痕。杨同学问:他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依据工伤标准,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报酬获得报酬的自然人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本案中的杨同学只是一名在校学生,并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该公司员工。因此,其在企业实习期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杨同学到企业实习,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因而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从这一角度出发,杨同学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向这家企业提出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