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公司宿舍,下班后外出买菜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定:不予认定工伤。
杜某是广德某钙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在公司大院内的员工宿舍,员工的一日三餐自行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某去某市场买菜(距离杜某工作的地点有5公里左右),当晚约17时27分左右,在广德县某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去年1月,伤愈出院后,杜某向广德县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经调查,广德县人社局认为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杜某为工伤。杜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广德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那么,杜某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根据案件的事实,杜某所在公司为其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自行解决。杜某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那么,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杜某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因此杜某下班后外出买菜的行为,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的行为,广德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杜某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杜某诉请。 ·袁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