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个月的一天快下班时,家人打来电话说岳母病危,我下班后匆忙赶往医院,不料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构成伤残。经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为全责。出院后,我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但对方以我下班后看望病人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要结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依据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受伤的,也可能认定为工伤,但要结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来综合认定。根据你的陈述,你与相关部门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很明显,你下班10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你下班后从工作单位直接到医院看望护理岳母,应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你所受损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