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在上班前发生的事故,不是在你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是你自行去别的职工那里借机械,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司当然不能给你认定工伤。”这个回答,让刚刚出院的刘某觉得“很受伤”。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上班前,刘某想起前一天临下班时,他所在生产小组的组长告诉他,有一项加工环节必须用到一个特殊的电动切削工具,而这个工具只有隔壁车间才有。于是,刘某赶紧赶到厂里,并到隔壁车间找相熟的工人张某借工具。刘某在张某指示下,学习操作这个工具时,由于工具开动时震动较大,刘某一时没拿稳,工具砸在了脚上,削掉了一截脚趾。但当刘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时,却得到了开头那样的答复。
刘某反复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无效,遂自己申报了工伤认定,最终,他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刘某自行在上班前找其他职工借工具,并非公司指派,更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在上班前去找隔壁车间的工友借工具,正是为了当天上班从事加工工作时能及时派上用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本职岗位工作顺利开展做预备性工作,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