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外来务工人员周某到市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做泥水工。当年9月3日,周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腿受伤。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九级。而公司方面以周某是包工头招的人,不是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去年1月,周某向市总工会请求法律援助,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认为,这家公司虽然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周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公司应承担用工单位依法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市总工会为周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帮助周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最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周某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需承担履行责任,共计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