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女士:我在区一家企业当会计,平时步行上下班。前不久,我在下班后准备到单位附近的超市去买点菜,就在我从超市出来返回家的途中遭遇了车祸。公司不承认我是工伤,请问合理吗?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见,在下班途中去单位附近超市买菜这属于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