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公司的利益,自费请客户去咖啡厅商谈,还受了伤,却落得这个下场……”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林某的反复申诉,始终没有得到善意的回应。
林某是他所在公司市场部的一名员工。不久前,林某约某客户见面商谈一个合作项目。但在见面当天,林某却怎么都联系不上客户代表张先生。林某等到下班时间仍无消息,无奈之下,只能打卡下班。
但走到公司门口,他却遇到了匆匆赶来的张先生。原来,张先生下午有急事耽搁了行程,手机又没电了,但他还是在办完急事后来找林某。为了尽快落实与客户的这个项目,林某没想太多,邀请张先生到公司旁的一家咖啡厅商谈了半个小时。不想却在起身走动时滑倒摔伤,造成骨折。事后他曾多次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都被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要求员工占用下班时间工作,因此林某下班后与客户谈话,不应视作工作时间;而且,林某是在公司外的咖啡厅与客户商谈,也不能视作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因此林某不构成工伤。即使连张先生都出面证明林某当时是为了公司业务而去咖啡厅商谈而受伤,公司仍然不同意。
林某觉得又伤心又愤怒,于是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社保机构认定他为工伤。社保机构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作狭隘的理解。林某虽是在下班后与张先生商谈,但他是为了公司利益才主动牺牲自己的下班时间,去咖啡厅也是为了商谈的方便。因此,下班时间和咖啡厅应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在商谈公司项目时摔倒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