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崔某:几天前我下夜班回家,走进自家小区时不慎摔了一跤。当时是凌晨时分,灯光昏暗,我没看见小区内一停车位上的地锁,因此被地锁绊倒摔伤了膝盖和小腿。我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说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崔某受伤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因不慎摔倒受伤。因此他的情况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应当认为只要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伤害都属于工伤。即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需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