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呢?近日,如东县人社局医保科在核实具体情况后,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俞某是如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爱好打篮球。今年3月9日,公司邀请一协作单位举行篮球比赛,他被选中参加。比赛中,他不慎倒地受伤,随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骨折。5月15日,他伤愈上班,以自己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受伤为由,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迟迟不给答复,无奈之下,24日,他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东县人社局医保科对此进行核查后,作出俞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相关负责人解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职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俞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负责人提醒: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如果单位事后以该集体活动内容与工作无关,或并非强制员工必须参加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工会或人社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