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17年3月,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用于烹饪的油锅突然起火,在救火过程中自己被烫伤。餐饮公司则辩称,油锅起火的真实原因是因何某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因此何某的受伤是自身过失导致,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公司描述的自己受伤的具体情形,何某并未否认。
最终,人社部门认定何某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对何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餐饮公司认为何某违反工作流程而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看法是错误的。
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遭遇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