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公司制造车间操作岗位员工。由于操作岗位员工常年接触沙尘和油污,公司便在车间附近设置了一个浴室,供职工下班后清洗。这天林某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稳定后,林某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认为,林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原因更与工作无关,公司只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一些慰问金,不可能为他认定工伤。
由于公司拒不答应自己所请,林某便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人社部门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坚持当初的观点,以浴室并非工作场所、林某洗澡时是下班后、摔倒原因是自己不慎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但最终,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应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公司为带沙工作的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职工洗浴也是从岗位上下班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在公司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沙尘,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各方面因素,林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的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