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吃午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3月19 日,成都一法院的判决颠覆了许多人的认识。老师周末接受学校安排加班监考,在食堂吃工作餐时被鱼刺卡伤,手术并住院治疗。老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误食鱼刺虽本人有过错,但不足以否定工伤认定。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申请工伤——人社局和法院认定不一
受伤的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星期六,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唐老师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3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作出认定工伤的审理判决。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也算工伤?——大家也是醉了
“这样算工伤?天神啊……”微博网友“塞上陶然哥”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我也是醉了。”网友“一心向上UP ”叹道。
“我一听,就乐了。”同行小杨听了这一案例冒出了这句话。
中午下班时间,在单位就餐发生意外伤害算为工伤,那么中午下班后,外出就餐和回家就餐是否算为工伤呢?调查中,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质问。
“非工作期间不算工伤啊。吃饭可不属于工作,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市民马先生表示,“鱼刺卡伤毕竟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其实很简单!工伤就是工作伤害,即在工作时间里受到伤害。那么既然是工作,那还有时间吃鱼?”微博网友“欧阳恋天”如此反问道。
“下班途中买菜出了意外,都算工伤的。这吃工作餐还是在工作安排中的,算是工伤有什么好笑的?”网友“大头淼淼”认为就应该是工伤。
“应当是工伤,和工作期间不小心摔倒是一个道理,都属于工伤。”宋先生强调。
认定工伤!到底对还是不对?——法律人士观点碰撞
“我个人理解这个案例中,老师被鱼刺卡应该不算是工伤。”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常海峰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这位老师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但这种伤害与工作原因无关。
“吃饭,本来就是个人的事情,即便是工作餐。否则,醉死酒场被追认为烈士,就不是笑话,而是理所应当了。”常律师强调,工伤相对于伤害而言,算是大范畴与小范畴的关系。伤害有很多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而这位老师所受到的伤害显然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所列举的类型。不在工伤的范围内,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济南律师范永雪分析认为,虽然该老师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并在就餐时吃的是工作餐,但就餐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内,受到的人身伤害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而是因为自身的生活原因而发生,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作餐有问题,单位有责任。但是,工作餐里的鱼有鱼刺,是正常的。”
“认定为工伤,是对的,因为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原则!”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相坤分析认为,首先,工伤认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故意伤害或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它是保护弱者即职工的一部法律。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是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三要素的理解。“法律并没有把单位组织聚餐排除在活动形式之外。相反,从中国国情考虑,这种工作餐常是单位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也是我们的企业文化的一个方面。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延续。”
“老师的吃饭行为是学校为监考统一安排的,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来看,都可以说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春艳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应当倾向于认定工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建强调,“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午餐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监考期间,吃午饭属于监考行为中的必须行为,这一行为应当是认为从事准备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应当视为从事准备劳动的工作,故应为工伤。”
鱼刺卡伤,认定工伤!这一法院判例的出现,虽引发了广泛的工伤争议,有否定,也有肯定!但这一工伤认定无疑折射出了法院“以人为本”的法治关爱,从普法意识上讲,该判例颇具有普法意识上的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