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在工作的时候,都要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因工作受伤,会得到相应的赔付。在认定劳动者工伤过程中,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是核心问题。工伤的认定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也会发生争议。
老张系某公司保洁员,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6点至12点,老张习惯每天提前一小时左右到达公司开始工作。某日早晨四点三十分许,老张在上班途中被许某撞伤,经交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老张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劳动部门认定其构成工伤。老张所在公司则因对老张的工伤认定存在异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张提前一个多小时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距离上班时间尚有一个多小时,是否可以否定其在上班途中而不认定为工伤?老张平时均是提前一个小时左右上班并工作,是否应默认认定老张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第六种情形中可见,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对该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要件。
老张提前上班一个多小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要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因此,老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老张发生交通事故之时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即是否符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等要素。本案中,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从其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中,老张正常上班时间为6点至12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四点半左右,虽然比上班时间早了一个多小时,但老张一直以来均是提前一个多小时到达单位开始工作,可以认定老张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老张提前上班,途中发生非因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