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小李是一家餐饮公司的保安,负责引导前来就餐的顾客停车。一日,因顾客张某停车位置不对,小李要求其按规定停车而被张某打伤。后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赔偿小李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小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小李受伤是因为其与顾客发生争吵,且其受伤是被顾客打伤的,不是工作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解析
本案各方对小李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没有异议,只是对小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存在争议。本案从起因上看,小李与张某发生争吵是因为张某乱停车辆,小李为了到饭店就餐的其他顾客的车辆能够正常出入,要求张某挪动车辆,小李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为了公司的利益。在争吵过程中,小李始终只是坚决要求顾客停车入位,没有其他过激行为,而是张某动手将其打伤。小李的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小李被打伤应认定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