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劳动力市场的短缺,导致聘任退休人员的现象逐年增加,有几个领域特别明显卫生保洁和餐饮服务,原来的服务员都是小姑娘,显示以大妈和大爷为主。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首先我们这里所说的退休人员是指:已经达到、超过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人员。不包括达到或者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关于这类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是一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原单位工作,第二是外聘到别的单位工作,这两种情况又分为单位为其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首先从主体上看,已经达到、超过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上规范的劳动者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不应该认定工伤,但是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社保基金认可的。根据最朴素的法理来看,既然社保基金收费了,除了问题你社保基金就该承担责任,因此这种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认定工伤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另外一种就是单位聘用了退休人员,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显然这时候发生了工伤事故让社保基金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社保基金没有获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按照雇员受伤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另一种是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的答复意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