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维权难的情形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12日万某经人介绍到武汉某公司承建的某基地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月23日中午,万某在工地上班时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股骨近端及中段粉碎性骨折。公司认为, 万某系劳务公司的工人,公司与万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万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阎楠律师解答:
由于万某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赔偿损失,首先要做的就是确立劳动关系。由于这家公司能够承建基地项目,可见这家公司具有用工资格,结合万某受伤时的报警记录,医院的出诊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万某在某基地工地工作时摔倒受伤的事实,而万某只是经人介绍来的公司承建的工地,并不能够证明是劳务派遣。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阎楠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