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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如何赔?

作者:华东旭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一、从两则案例谈谈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如何分类

案例一、杨某为某市环卫集团的一名环卫工人,职责为在街道打扫卫生。2019年11月4日,焦某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上正在街道上打扫卫生的杨某,致杨某受伤住院。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环卫集团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认定杨某为工伤。焦某为外地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保洁工作,收入有限,又赶上疫情,自身生活相当困难,赔偿能力十分有限。

案例二、甲为保安公司的保安,岗位为某小区的门岗。2020年,因新冠疫情管控的相关规定,进入该小区的所有车辆需要登记。某天,甲在门岗执勤,乙驾驶私家车准备进入小区,甲按照往常规定要求乙登记,乙坚持不登记进入小区,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乙打伤甲,后周边群众报警。

甲后来被认定为工伤,乙因故意伤害先被拘留,后需要根据伤情鉴定判定是一般治安案件还是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一涉及民事侵权和工伤赔付的交叉。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纠纷,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杨某可以据此向焦某主张侵权赔偿;又因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事故,杨某据此可以按照工伤流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二涉及刑事犯罪和工伤赔付的交叉或行政处罚和工伤赔付的交叉。甲在工作中受到了乙的侵害,属于工伤没有疑问;而乙的行为要么是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罚,要么构成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可分为民事侵权和工伤赔付交叉、行政处罚和工伤赔付交叉、刑事犯罪和工伤赔付交叉三种。

二、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赔偿路径

在行政处罚和工伤赔付交叉、刑事犯罪和工伤赔付交叉中,主管机关追究第三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后,如果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最终还是要通过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所以,本文论述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赔偿途径,最终还是从民事赔偿和行政工伤赔付两个方面论述。

至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则需要用人单位赔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与工伤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仅是赔付主体不一样而已,故本文对此情况未予讨论。

图/视觉中国

三、从民事侵权角度谈谈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赔什么

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0条对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简单整理如下:

四、从工伤赔付角度谈谈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赔什么

工伤赔付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赔付的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0-41条规定了工伤赔付的项目和标准,笔者简单整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五、关于第三人责任工伤的几个问题

民事追责和申请工伤赔付是否冲突。民事追责是向第三人追偿,属于民事范围;而申请工伤赔付是向工伤保险行政机关申请,属于行政范畴。二者的性质不一样,也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工伤赔付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在所有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用属于因工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至于医疗费用外的其它赔偿项目,工伤职工可以同时向第三人和社保机构主张。《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第三人造成的工伤,除了医疗费用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付是否必须以民事追偿为前提。除医疗费用外的其它项目,因可以分别向第三人和社保机构主张,故主张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没有先后顺序;关于医疗费用,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社保机构,要求职工必须先向第三人主张,在法院对第三人未能执行到位后出具终本裁定,然后再由社保部门赔付;有的地方社保机构则允许职工直接向社保局主张报销医疗费用,但是,需要职工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的权利转让给社保局,职工本人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

笔者主张第三人责任的工伤赔付,包括医疗费用赔付,不以民事追偿为前提,理由如下:实践中,某地区社保局要求先行向第三人主张赔付的理由,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73条规定为依据:“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但此条规定的是,已经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第三人责任工伤,才要求提交法律文书,而不是强制要求必须先进行民事诉讼。而且,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社保局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两条路径解决;除了医疗费用,民事赔偿的项目和工伤赔付的项目不冲突,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医疗费用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主张,无需先行起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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