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多地发出“非必要不返乡”的倡议,政府和企业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暖心措施。“就地过年”和错峰出行成了不少人的共识,然而春节后返工返岗因疫情滞留属不属于旷工、往返途中如果不幸感染病毒算不算工伤、如果留在当地过年能不能顺利拿到加班费等诸多疑问也引起广泛关注。对此,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秀文进行了相关解读。
疑问一:
往返途中不幸感染 会被认定为工伤吗?
李秀文解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往返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疑问二:
不守防控政策私自出京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李秀文法官提示,在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劳动者不遵守当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单位的制度未经报备私自出京可能带来巨大风险,不仅涉及劳动者自身的健康,更关乎其居住、工作场所内所有接触人员的生命健康,对疫情防控产生巨大隐患。
因此,在疫情背景下,对于不遵守当地防疫政策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疑问三:
员工因疫情影响滞留 未返工返岗算旷工?
李秀文认为,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滞留未能返工返岗的不应认定为旷工,但是对疫情影响因素,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她解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对于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标准,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存在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及综合调剂使用年度休息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降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疑问四:
劳动者不愿复工 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约?
李秀文介绍,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避免权利滥用问题的发生。
疑问五:
春节期间不返乡 劳动者能否拿到加班费?
李秀文表示,为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北京市发出通知,鼓励企业根据运营计划和员工意愿,出台激励措施,以岗留人、以薪留工,引导员工在京过年,合理安排春节期间生产、错峰放假或调休以及员工既能培训等。但是劳动者春节不返乡,不一定就应获得加班费。
对于春节放假期间,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巡视等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值班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值班制度支付值班津贴或补助。如果值班人员本职工作就是安保、消防中控、巡逻等值守工作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岗位工时制度予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她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的,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出勤或者居家办公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疑问六:
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 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李秀文表示,由于疫情的发生,企业复工情形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疫情致使企业迟迟不能复工,在坚持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下,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等特点,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她认为,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