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经市政府同意,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免工伤保险费,以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
本次费率浮动分为三类。第一类浮动,适用于二、三类参保企业(二类参保企业,发生工伤的几率相对较高,如普通工业企业等;三类企业,发生工伤的几率最高,如矿山企业等)。浮动办法为: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费率下浮20%。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8%,三类企业下浮到1.6%,一类企业(一类企业是指那些发生工伤几率较低的行业,如服务业企业等)费率0.5%不变。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的企业2009年暂不下浮也不上浮。支付额、缴费额计算时间段为:2007年至2008年两年。执行时间为:从2009年6月起执行。
第二类浮动,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为困难的二、三类参保企业和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浮动办法:1、支付额低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下浮20%的基础上再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下浮到1%,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2、支付额高于缴费额20%(含20%)的困难企业,在参保初次核定的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8%,三类企业下浮到1.6%,一类企业费率0.5%不变。3、停产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可下浮两档工伤保险费率,即二类企业下浮到0.5%、三类企业可下浮到1%、一类企业0.5%费率不变。浮动有效时间为:从批准困难企业、特困企业时间至2009年12月。
第三类属于免缴工伤保险费。此类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2009年度向市外搬迁的企业。免缴办法:从搬迁停产之月起,3个月的当月应缴额。有效时间:2009年度。
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目的是降低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为企业减负。降低费率不影响工伤职工的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