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底,山西省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8月2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老工伤”的保障问题提出了切实的解决办法。
山西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 “老工伤”人数较多,构成复杂,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待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的相关待遇等,使部分“老工伤”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
结合山西省实际,这次明确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范围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这其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包括: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五级至十级(或部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护理费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要做好“老工伤”的确认和“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在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过程中,要优先解决“老工伤”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有困难的,可采取分项目纳入,分步骤实施的方式。即日起,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参保单位已有的“老工伤”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