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社保机构的代为追偿能力是顺利实施的关键
“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被称为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之一,目前我省还尚未接到相关受害人的先行支付申请”,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元河表示,目前工作人员已经认真研究了《社会保险法》及《暂行办法》中关于先行支付的条款,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办理流程。
“垫付之后,如果不能顺利追偿该怎么办?会不会对我们的基金产生影响?”对此疑问,李元河表示,先行支付制度是为了让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体现了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工伤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菜场等方式追偿。
“但是,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力量去追偿,不排除部分垫付款短期内无法追回的情况”,李元河表示,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我省自2004年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截止去年底,全省参保人数为594万人、基金结余1.88亿元。相信,随着用人单位参保意识的增强,工伤保险不断扩面,没有参保的用人单位也越来越少,需要先行垫付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河北省委党校、从事社会保障领域研究的副教授刘丽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先行垫付制度的出台无疑是劳动者的“福音”,但社会保险法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先行支付的实惠,还有待于各级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办理流程,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做支撑,“先行支付”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她还认为,除了具体的申办流程,先行支付的顺利实施,关键还在于社保经办机构的代位追偿能力。“如果不能顺利实现追偿,先行垫付只会造成基金的流失,长期下去这项制度也无法持续。”她说。
■医保基金也可先行支付医疗费
在建立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省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实质是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义务,目的是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此项制度将有效解决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取得代位追偿权,再向侵权人追偿医疗费用。这样就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参保人的权益,当前来看,实现先行支付的难点在于如何合法、合理的认定那些具体情况可以启动先行支付,而其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医保经办机构的代位追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