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出台规范,明确六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可申报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后,实行先行支付,确保受伤员工的利益。
根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都属于工伤。
福建省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等也属于工伤。
福建省要求,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矿山企业等领域发生工伤事故概率较大的情况,福建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