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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缴工伤保险要"补足"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04日

  随着2012年第一天的到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一批新政策和法规开始实施。全省方面,今起,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全国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广东实施……广州方面,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就要先预交申请预售、自有及公共配套等物业的维修资金;机构在采集个人信息需约定使用范围。
  广东省新规
  未缴工伤保险要“补足”待遇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突破。今后,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将有效解决未参保职工工伤认定申请难的问题。
  新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待遇差额;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从今天开始,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将实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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