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的工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也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调整和完善了本市工伤保险现行政策。
从今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始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本市进一步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本市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的相关证明,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本市还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