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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3日

记者12日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根据此办法,全省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此办法,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境外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办法还就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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