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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加班用餐猝死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官方介入

作者:李一凡  来源:新京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08日

山西稷山县一名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与同事午餐时猝死,稷山县人社局四次认定为不属工伤。今日(8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民政府获知,针对媒体报道,该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事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将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稷山县人民政府网通报教师加班猝死情况。网页截图

稷山县人民政府网通报教师加班猝死情况。网页截图

官方:“男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属实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8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民政府获悉,7月底以来,部分媒体反映稷山县一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此事属实。

稷山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已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段晓康,男,2015年9月到稷山县太阳中心校任教,2016年9月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

2017年1月21日,城区中心校安排段晓康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加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12时10分左右,加班老师相约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人员扶住段晓康,并立即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四次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四次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第四次不予工伤认定后家属“很苦恼”

稷山县人社局于2017年1月26日受理了,稷山县城区中心校关于教师段晓康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

稷山县人社局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办法》,对段晓康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7年3月22日段晓康妻子原红菲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8月22日段晓康妻子原红菲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6日段晓康父亲段李春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稷山县人社局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2018年1月18日、2019年6月14日对城区中心校关于段晓康死亡工伤认定的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其表哥李凯峰(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第四次不予认定的决定,“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重新起诉,现在没有勇气继续耗下去,一家人很苦恼。”

县政府称将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工伤认定

针对官方“段晓康用餐时间在规定加班时间外”,李凯峰对新京报记者称,家属方面持保留意见,“因为学校没有食堂,下午2点还要继续加班,所以安排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大盘鸡店用餐。”

新京报记者查阅临猗县法院及运城中院此前作出的“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判决书,其中均提及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安排教师中午不回家吃饭,因没有食堂,到附近的腾龙大盘鸡就餐后继续加班。”

运城中院行政判决书亦显示,有三份证据能够证实该校统一安排加班餐的事实。对于人社局以“中午用餐不在加班时间内”为由拒绝工伤认定,家属表示无法接受,“有形式主义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稷山县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作出行政复议,亦称“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

稷山县人民政府方面表示,目前,该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不予认定为工伤一事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做好安抚工作,将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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