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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一般规定、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和供风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列车广播与乘客信息系统、列车车地通讯、安全设施、电磁兼容性、检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 km/h~160 km/h新设计、制造的车辆(以下简称市域快线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