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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由电动机驱动的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名义制热量大于35 kW,以空气为热(冷)源,并能在不低于-25 ℃的环境温度里制取热(冷)水的机组。其他同类机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