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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安监总局  来源:安监总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23日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登记工作的实践,需要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条件,登记变更、复核换证程序等内容进一步进行明确,并对登记企业的职责进行规定。同时,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首轮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和监管需求,对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5号)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0年5月开始组织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修订进度明显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历经近2年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办法》在原登记办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原则和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重点说明如下:
        《办法》分7章,共34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特点,规范了登记机构的条件,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并且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登记企业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企业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规定,《办法》第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六个方面,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了适当细化。
        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等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性质;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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