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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法:安全生产领域的奖励如何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30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

  获得奖励的条件主要是“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发那个面取得显著成绩。”这里所讲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工艺等的革新,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通过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通过其他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救护。除此之外,应该奖励的不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还应当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所谓缺的显著成绩,具体由相应的奖励办法做出规定。

  奖励对象是指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发展创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符合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技术发明奖货科学技术将的获奖条件的,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形式有: 荣誉奖励,入授予安全生产先进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一次物质奖励,入发给奖金等实物;提升、晋级奖励。

  为了保证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防止出现偏差,尤其是出现不正之风,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要有明确的程序做保证。 这种程序主要是指评审程序,包括候选人或者单位的产生办法、推荐条件、数额等。程序还必须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明确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公开、公正,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同事,严格落实奖励措施。处理好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提倡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客服唯钱是图、物质至上的思想。

  ——本文摘自《<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导》邬燕云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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