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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第7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印发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小编根据该总局令,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进行了对比。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删】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删】
修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 培训及资格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删】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删】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修 其他部分条文修订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6.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前增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7.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八项修改为:“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