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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遵义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遵义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3.矿山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法律链接】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认为该公司存在的“3.矿山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行为属实,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现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的罚款。

【案例解读】

认为该公司存在的“1.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2.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行为属实。第1条“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第2条“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部分有限空间作业无专人监护”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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