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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遵义某某建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遵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组对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采石场检查,检查组发现该公司采石场涉嫌未在矿山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如悬石、危岩、临边、矿山运输道路限速标志等)和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汇川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随后,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股将案件资料移交汇川区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经查:该公司采石场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遵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案例解读】

安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前提,企业安全问题不能有半点马虎,所以违法必查、违法必罚,加强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本案案情清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之规定,同时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综合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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