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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绥阳县坪乐乡某某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8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绥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案件内容: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汽车燃油。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2月18日接此案后,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坪乐乡某某加油站在2020年1月21日到2020年2月15日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实。其中包括95号汽油11924升、92号汽油24102升。经了解,该加油站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了支持坪乐镇政府抗疫工作,向坪乐镇人民政府捐赠了16.1万元的汽车燃油(汽油),在给坪乐镇政府抗疫车辆加油的同时,期间对外销售了汽车燃油(汽油)90068.2元。

【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坪乐乡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属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但如何把握自由裁量,值得深思。该企业在新冠疫情期间,向当地政府捐赠抗疫物资本是值得表扬的行为,但在期间又掺杂为了谋取私利,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为了达到既不能打击企业支持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也要对违法对象严肃处理,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体现出人性化执法的一面,所以经过办案人员建议,两次召开案件评议会讨论,确定对企业违法经营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予以没收,按低限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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