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法规解读>>正文

以案释法:凤冈县某某超市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凤冈县某某超市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2.库房无任何安全标志、标识;3.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第1项行为于2020年5月12日前整改完毕,不予处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

【案例解读】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总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1.禁止标志:禁止人的不安全行为;2.警告标志:提醒人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3.指令标志:强制人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者采取某种防范措施;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一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安全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案中,凤冈县某某超市是属于安全生产工矿商贸八大行业中商贸行业,又是人员密集场所,有具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在的安全管理违法行为问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凤冈某某超市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