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消火栓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居民住宅区消火栓供水管理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未移交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
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市政道路管养体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负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由维护保养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合肥市消防条例》和《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