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施工总公司(局),北京地区其它各施工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0年3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综合或专业性施工的企业(含外企、中外合资施工企业)均须执行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市、区、(县)建委(行管部门)监督执行,各施工企业组织施实。
第二章 企业各级人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总公司总经理、公司经理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领导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 审批本企业生产建设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措经费使用计划;
4. 定期主持听取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5. 组织并支持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6. 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总公司、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经理
1. 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 组织实施本企业的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安全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技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 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5. 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7. 认真采纳安全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保证安全技术人员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 总公司、公司总工程师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经理对本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2.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时,明确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3.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
4.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在研究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5.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供防范措施。
第七条 总会计师
1. 组织落实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3. 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八条 工区主任、施工队长
1. 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3. 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 领导组织职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 发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九条 工区生产副主任、施工队生产副队长
1.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协助工区主任、施工队长具体组织实施并落实第八条第2—5款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队技术队长
1.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协助主任、队伍对本单位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 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 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型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充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和方案的各环节中,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定,上报审批。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化建议,对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5. 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审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予以解决;
7. 参加重大已、未遂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
1. 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5. 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二条 工长、施工员
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详细安全交底并对安全要求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3. 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情况,不违章指挥。
4. 组织领导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
活动,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 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 施工技术员
1.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和参加讨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艺卡,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方案和工艺卡的各环节中;
3.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协助技术领导做好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 参加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班组长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经常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组员的自保能力;
3. 认真落实施工员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 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 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 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指挥者。
第十五条 工人
1. 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 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 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 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生产计划部门
1. 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调度,组织均衡生产;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并视同生产任务,优先安排;
2. 在检查月、旬生产计划的同时,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将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 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技术部门
1.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 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向技术领导汇报,预以修定;
3. 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施工方法,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5. 会同劳动、教育、安全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并参加新工人入场教育、特殊工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 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施工生产中重大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7. 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机械动力部门
1. 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身制造的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
2. 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后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鉴定验收;
3. 对发生的已、未遂设备事故,要认真分析研究,严肃处理责任者,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4. 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协助安全技术部门签发合格证;
5.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劳务公司)
1. 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培训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必须符合GB5306—85规定,并检验其安全知识水平,保证工地的使用;
2. 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3. 严格审查控制上报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的申请及批准;
4. 对伤亡事故责任者(工人)按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执行,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料具部门
1. 供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在购入时须检查合格证明,发放时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 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使用情况,接受安全部门对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 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认真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4. 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
1. 按照国家规定或实现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保用品费用,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2. 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
所需宣传费用;
3. 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干部部门
1. 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 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遵章守纪教育;
3. 对事故责任者要按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负责落实,处理责任者(干部)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保卫消防部门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 制定年、季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实施;
3. 经常结职工进行消防
,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4.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
5. 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7. 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负责审查证明,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
1. 组织各种学习班,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 各企业主办的各类专业学校,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1—2%;
3. 将
纳入职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卫生部门
1. 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2.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 对防暑降温费用正确使用,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并检验其卫生状况;
4. 加强食堂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对冬季取暖火炉的安装必须符合要求,要做到定期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5. 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
,对机电设备和机具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
6. 对施工现场大型生活设施的建、拆,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 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抢救治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势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建部门
1. 在组织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法规和规程。
2. 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外包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符合等级施工范围,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四章 企业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广大职工进行
,参加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开展危险预知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活动和施工小组的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总公司每季、公司每月、施工队半月、班组每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一般小型暂设电气工程线路安装验收(施工队级安全人员)和大、中型暂电工程线路安全装验收(公司、工区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解决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一般脚手架安装验收(工地安全员)和大、中型、异型特殊架子(公司级安全人员)安装验收,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和各种设施、机械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督促问题解决、合格后批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深入基层研究不安全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系统分级定期组织检查,总公司每半年一次,公司每季度一次,工区每月一次,施工队每半月一次,现场每日一次,各级分别作好记录,备上级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监促新开工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监督现场在节假日休息日要有领导值班,平时和现场领导一起进行巡视。
第四十条 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每季对本单位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对隐瞒不报者要加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凡进入现场人员和单位,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责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条款中所指的特大、重大伤亡事故按京政发(1988)37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级施工企业及主管部门可按照本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北京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从一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