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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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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本市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成品油加油站实际经营地址变更的,按本办法中对本市新建加油站经营资质审核办法办理。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单位名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xiaoyu@@@@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区(县)商务局要依此办法按程序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xiaoyu@@@@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区(县)商务局上报的相关材料,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换发变更后的新证书。

第十五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xiaoyu@@@@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

2、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区(县)商务局申领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xiaoyu@@@@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区(县)商务局要依此办法审查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xiaoyu@@@@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收回原《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换发变更后的新证书。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的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xiaoyu@@@@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

2、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物理地址没有变化的证明(如果物理地址发生变化,按照新建手续审批);

6、变更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xiaoyu@@@@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dayu@@@@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批发企业事项变更的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同意变更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填写《变更@@@@xiaoyu@@@@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dayu@@@@的通知书》,连同原批准证书一并报商务部终审,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商务部批准变更后,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市商务局领取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六章 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成品油流通市场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23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市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各区(县)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零售、仓储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本市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企业经营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年审建议反馈至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

(一)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计量监督员和加油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6、市、区(县)环保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 加油站环保年审考核表》及复印件;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8、外资加油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加油站管理公司年度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加油站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管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6、所属各加油站经营企业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的内容;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历史上存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公司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公司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成品油零售商店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零售商店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相关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六)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其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七)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市商务局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www.bjmbc.gov.cn)《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县)商务局。

2、各区(县)商务局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全、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上签署年审意见后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审合格企业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七)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在集中年审期结束后,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仓储企业,从通知不合格之日起停止成品油经营活动,并限期整改;对成品油仓储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审、需要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自停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到市商务局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八)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企业,由市商务局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被吊销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年度审核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有效的《北京市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表》;

2、拥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证明或协议及复印件;

3、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设施的证明及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7、与中石油或中石化“两大集团”签订的重组协议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

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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