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作业场所即工作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第四条[监督检查原则]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执法按照严重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和轻微职业病危害分类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公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组织拟订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开展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3、对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4、组织开展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负责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
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情况;
(四)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整改与消除情况;
(六)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重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和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第九条[监督检查程序]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包括准备、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
1、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必要时,可邀请职业卫生专家共同参加监督执法检查;
3、查阅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监测仪器和取证工具。必要时,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参加;
5、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个人防护用品;
6、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文书。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2、查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档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和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现场查看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情况;
3、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后归档备案。
2、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
3、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或职业卫生有关情况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记录备案;
(四)紧急情况处理。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危害状态时,可以采取暂停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或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1、用人单位在未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该活动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2、其它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危害状态。
在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国家和我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取得安全生产执法证后方可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且现场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
(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和用人单位的安全规定,涉及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职业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做好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四)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被检查人以及2名以上监督人员签名。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对区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明确辖区内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