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建非独立锅炉房,建设单位必须在锅炉房建设施工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方可建设施工。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②操作范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
1.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巡回检查的时间②路线③项目④内容。
2.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