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进行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投运前;
4.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时。
三、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十七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内部检验
1.准备好锅炉技术资料;
2.采取可靠措施,使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汽、水、烟、风等管道隔断;
3.锅炉提前停炉,打开人孔、手孔等,放水、冷却、通风换气;
4.拆除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妨碍内部检验的锅筒内件;
5.清除锅炉内的锈、垢、渣、烟灰等污物;
6.准备好低压照明设备。
二、外部检验
1.清理锅炉外部;
2.准备好锅炉技术档案;
3.准备好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三、水压试验
1.对于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安全阀、锅炉范围外的管路等)应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2.清理锅炉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与污物,必要时局部拆除炉墙与保温。
第十八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
第七章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④紧急处置与抢修⑤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锅炉附属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蒸发量<0.5吨/时的蒸汽锅炉、热功率<0.35MW的热水锅炉,本规范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除“事故报告制度”外,其余的七项制度不完全适用。此范围的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可结合锅炉房的实际情况、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还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