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七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对外出租起重机械。
第八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管理
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或拆卸的单位签订安装或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安装或拆卸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需要现场安装或拆卸的起重机械,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安装或拆卸方案,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安装或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安装或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租赁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二)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三)起重机械的统一编号。未实行统一编号的起重机械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审查合格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