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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京财文〔2010〕1800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9]32号)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强化责任,明确要求,规范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项目经费。

  新建、翻建、改扩建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并审核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需求。汇总编制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稽查和审计。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审核批复校安办申报预算。对项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排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项目单位负责按预算批复内容和计划使用经费,严格各项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政府统筹,区(县)政府负责,市与区(县)政府分项目按标准分担的经费投入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校舍安全加固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招投标费用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费用。

  校舍抗震排查鉴定发生的经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建[2008]7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与区(县)政府根据职责,统筹制定专项资金规划,通过调整投入结构,盘活存量,调整增量等方式,优先落实年度重点改造计划项目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根据区(县)政府审核申报的年度校舍安全工程重点改造计划,对多层房屋整体加固项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政府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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