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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3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暂行规则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第一条 为规范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的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实施现场勘验,发现、固定、提取与事故有关证据,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证据支持。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者专家参与现场勘验。

  第三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现场勘验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勘验负责人,根据确定的勘验工作任务,及时组织开展勘验工作。

  第四条 事故现场勘验具体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负责。具体勘验过程应当安排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现场见证。

  第五条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原始情况、现场保护情况和现场勘验过程以及现场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情况,制作勘验笔录。

  第六条 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配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自身防护。

  第七条 现场勘验人员勘验前,应当访问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事故现场的情况。现场勘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访问情况制作笔录。

  第八条 现场勘验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进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划定勘验范围;

  (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流程;

  (三)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四)查找、固定、记录和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五)制作勘验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

  (六)对勘验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

  第九条 现场勘验过程中需要提取的物证, 不得冲洗擦拭,保持其原始状态,并应当注明采集的时间、地点、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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