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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5-19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施工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为深刻汲取“4·18”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作业,特别是在既有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作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手续和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任务,加强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必须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动火作业证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操作工具实名制使用管理人员,以及动火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四)必须依规动火审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证审批前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做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五)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作业需要聘用具有相应资格人员实施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必须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与明火作业点保持安全距离;明火作业时严禁与使用油漆以及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交叉;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选用应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制标准》《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相关要求。

(七)必须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定人员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动火作业,并落实看护措施,清理周边可燃物,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结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如遇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及时处置。

(八)必须落实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作业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对灭火及疏散预案、消防设施使用、火灾扑救、自救逃生及报警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九)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调度工作机制,将施工动火作业安全防范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巡查检查和日常管理。街道(乡镇)要统筹做好本辖区施工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指导居(村)委会针对违规动火作业,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

(十)强化部门管理责任。依法负有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实施严格监管执法。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动火作业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和查处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证件管理,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无证作业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等方面施工动火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动火作业证件的管理,依法查处检查发现的无证作业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违规动火作业实施拘留处罚,依法办理涉及违规动火作业的刑事案件。交通、文物、园林等部门依责落实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动火作业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对于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易燃易爆成分的施工材料,要按照“同类同管”“同质同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火源管理,禁止“交叉作业”,在全市引导使用水性漆等危险性小的施工材料。

三、严格施工作业监督执法

(十一)强化常态监督治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开展违规动火作业整治,强化多部门联合治理,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无证操作、违规作业的检查和查处力度,坚决落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批”,对于因违规动火作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五停工”措施。对存在以下五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职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信息登记的;既有建筑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的;动火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审批或安全管控措施违规动火的;违规动火交叉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

(十三)严格行政刑事处罚。对于违反规定动火作业或者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执法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创新安全管理方式

(十四)推行“物联网+”监管。发挥“智慧建造”、“智慧城市”等管理系统作用,在施工现场动火区域建立视频监控或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制,建立健全可追溯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

(十五)提升既有建筑工程技防措施。在既有建筑工程中,应使用手机、移动摄像头等设备对动火部位进行全过程录制,并在动火区域设置独立联网感烟探测器,将报警信号推送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微型消防站及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十六)推广动火作业线上备案。“京通︱企安安”平台上线运行“动火报备”模块,鼓励单位场所通过平台报备施工动火作业,强化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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