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重庆>>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渝府发[2011]31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市质监局 由市质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较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信息网络事故 市通信管理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核安全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较大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② 主城排水系统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市政委与市城乡建委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市政委市城乡建委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水上交通溢油事故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发布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联合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② 民用运输航空器飞行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③ 突发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为三级,即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局 发布较重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③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市卫生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