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闽政综〔2006〕31号)、《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
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由输变电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⒈补偿金使用范围
变电站征迁补偿用于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费(不含报批规费)、拆迁安置费。架空线路走廊补偿包括塔基占地补偿、架线过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损坏赔偿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补偿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需拆迁民房或需封闭矿山等的专项补超。
⒉变电站供地方式和征迁标准
⑴在福州各县(市)区建设的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⑵征地标准按站址所在地当年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当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⒊架空线路走廊补偿标准
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⑵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⑶永泰县、平潭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2.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